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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东省红十字博爱基金会资产管理办法_基金会政策法规_政策法规_山东省红十字博爱基金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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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日期:2007年9月1日 编辑:admin 有11506位读者读过此文 【字体:
山东省红十字博爱基金会资产管理办法
    第一条  为了加强山东省红十字博爱基金会(以下简称本会)资产的募集和使用管理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》、《山东省红十字博爱基金会章程》和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    第二条  本会资产来源:
    1、自然人、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;
    2、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投资的收益;
    3、利息;
    4、其他合法收入。
    第三条  本会设山东省红十字博爱基金会创始资金:
    1、创始资金的基本金为人民币200万元。
    2、凡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或个人,自愿捐赠5万元以上人民币、等值外币或实物者,履行必要手续,可成为本会荣誉理事;自愿捐赠10万元以上人民币、等值外币或实物者,履行必要手续,可成为本会荣誉常务理事;自愿捐赠30万元以上人民币、等值外币或实物者,履行必要手续,可成为本会荣誉副会长;自愿捐赠50万元以上人民币、等值外币或实物者,履行必要手续,可成为本会荣誉会长。
    3、创始资金必须坚持合法、安全、有效的保值增值原则。
    第四条  本会设专项基金:
    1、省内外企事业单位、其他组织和个人,可向本会申请设立专项基金。
    2、专项基金的最低数额为3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。
    3、独家捐助的专项基金的捐赠人,在与本基金会协商的基础上拥有冠名权,对外称山东省红十字博爱基金会某某专项基金。
    第五条  资产劝募:
    1、坚持自愿捐赠的劝募原则。
    2、实物捐赠,除根据捐赠者意愿,直接定向救助的部分以外,其余实物可通过变现列入不定向善款安排使用。
    3、本会按劝募者募集财产数额的一定比例,向本人支付差旅费、通讯费、宣传费等费用(本会专职人员除外)。
    4、凡自愿参加本会劝募资产者,须先提出申请,提供身份证明,经审查批准成为义工、签定协议、发给委托证(书)后开展活动。劝募活动必须接受本会的检查、监督。
    第六条  本会接受捐赠后,向捐赠人出具合法、有效的收据,发给捐赠证书并载入史册。对受赠资产登记造册,妥善保管。
    第七条  本会协助捐赠人落实下列优惠政策:
    1、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,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、国家机关向慈善机构的捐赠,单位捐赠额在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%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,个人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%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。
    2、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本会向福利性、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、农村义务教育的定向捐赠,或通过《中国红十字会》向本会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
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。
    3、根据国务院《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》(国发[2000]42号)确定的试点地区的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和个人向慈善机构的公益、救济性捐赠,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。
    4、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兴办的福利性、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,暂免征企业所得税,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、土地、车船的房产税,城镇土地使用税,车船使用税。
    5、境外的自然人、法人或其他组织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扶贫、公益事业的物资,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。
    6、对于捐赠的慈善工程项目,建议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支持和优惠。
    7、其他优惠政策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》的规定和有关文件执行。
    第八条  资产的使用范围及原则:
    1、资产全部用于符合本会宗旨的社会福利事业、公益事业和其他有关的公益活动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、截留、侵占或私分。
    2、本会按照独立捐赠人的意愿,组织实施公益救助项目,适时向捐赠人通报资产使用情况和效果。
    3、按国家有关规定,从捐款中提取10%的资金支付开展公益活动必须的宣传、会议、交通、内外交流、奖励和项目管理等费用。
    4、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、保险、福利、待遇和办公经费等,从捐赠款利息、政府和国内外社会团体、个人的专项捐赠以及其他合法收入中解决。
    第九条  资产使用的审批权限和程序:
    1、本会每年11月底前编制次年资产预算,经理事会议批准后,由秘书长按计划组织实施。
    2、公益资产的支付,由理事办公会议审定,由理事长审签。
    第十条  资产的管理与监督:
    1、配备专职会计、出纳,实行财务公开;专款专用,坚持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
    2、分别建立善款和工作经费总帐、明细帐,设立相应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。
    3、按国家规定,设立银行存款帐户和专户,一切收支按照财务规定办理。
    4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规章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    5、本会募集资产的使用,编制年度报表,接受捐赠人、会员代表和社会的监督,接受业务主管部门、审计部门审计,定时向社会公布。
    第十一条  本办法经山东省红十字博爱基金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实施。
    第十二条  本办法的修改权、解释权属山东省红十字博爱基金会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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